
国晖说法
NEWS
【案由】抚养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唐某某,女,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吴某某,男,居住地: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2月25日在湖南省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9年10月22日生育一女吴某娆。2012年6月份,被告及其母亲串通谎称经过多次算命称原告近期将有血光之灾,并称为免灾需先办理离婚登记,且要求将女儿由被告抚养,待血光之灾过后再行复婚。原告听信于被告并与被告在2012年6月26日在祁阳县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证字号:L431121-2012- 00xxxx)。此后,被告不但不遵照离婚前的约定与原告复婚,也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且拒不让原告探望小孩。原告不得已于2013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要求履行离婚协议及行使探望权的诉讼。被告的工作是接单跑业务,一旦接到单,将长期待在外地处理业务,而且收入极其不稳定,居无定所,只将女儿交由其母亲照看,根本没有时间、没有精力抚养、教育女儿,而且在与原告办理离婚登记后,被告就找了女朋友,双方保持着同居关系,对小孩毫不避讳,完全不顾小孩身心健康,小孩由其抚养势必更加扭曲小孩的道德观念,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且自2013年6月起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又拒绝原告行使探视权,并改变通信方式,突然消失,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之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和吴某娆的合法权益。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有固定的住所,有充分的时间及精力去抚养、教育小孩,且原告作为母亲具有更好的母爱去教育女儿,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变更婚生女吴某娆的抚养关系,由原告抚养;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1、原告在起诉状中虚假陈述,其提出诉讼的目的并非是想抚养女儿,很有可能是利用诉讼将女儿作为争夺抚养费的筹码,而且原告相对收入较低,不尊重长辈,平时也没有时间和心思去抚养、教育女儿;2、本案并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情形,故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婚生女吴某娆由谁抚养?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抚养费纠纷,原告起诉被告主张要回婚生女的抚养权,被告委托国晖律师应诉。国晖律师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维护孩子利益,并结合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最后法院采纳国晖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女吴某娆抚养权归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被告对国晖律师的表现非常满意。
【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592号档案编写】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扫一扫关注微信
联系我们: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206室
电 话:13552985289
电话:010 -64445509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00250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