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晖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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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女,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戴某某,男,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在湖南湘潭认识,认识不久后便未婚先孕,2007年1月生育一子,取名戴某凡。双方缺乏了解,感情一直不好,但是原告当时考虑到孩子落户和读书问题,于2011年5月在湖南浏阳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双方一起来了北京,婚后原被告双方性格差距甚远,常因琐事争吵,被告常年来一直没有工作,好赌博,经常不回家,每次回家均威胁原告,问原告借钱。如果原告不给,就对原告使用暴力。经常几个月不归家,偶尔回家还把外面的女人带回来,双方分歧日益加剧,难以相处,无法共同生活。婚生子戴某凡一直跟随男方父母生活。
2013年10月原被告双方考虑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因此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了约定。《离婚协议书》 签订不久后,2013年12月被告因涉嫌诈骗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予以刑事拘留,2014年1月被批准逮捕,目前羁押在昌平区看守所。
综上所述,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不好,在被告受处罚前已有严重的婚姻矛盾,且双方也同意离婚,被告犯罪后夫妻感情更加恶化,现原告坚持离婚,特向法院起诉: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婚生子戴某凡的抚养权归被告。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被告双方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戴某凡由被告抚养,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但由于被告在服刑期间,双方协议离婚不了,于是原告委托国晖律师起诉离婚,国晖律师积极收集证据维护原告利益,但在法院及国晖律师的调解下,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对婚生子抚养权也做了相应协商处理,并签订离婚调解书。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17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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