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晖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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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侯某,女,土家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秘某,男, 1962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
原告诉称,2012年5月底原告与被告相识,经过短暂的三个月的相处,双方于2012年8月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因结婚前互相了解的时间较短,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观念及价值观差异很大;被告脾气暴躁、消极低俗;双方从结婚至今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语言,原告身体不适,患有严重的支气管炎、糖尿病等,被告不仅在经济上没有资助过原告,而且在生活上也没有照顾过原告,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实亡。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离婚,未果。
2019年4月被告打电话给原告说其因嫖娼被公安抓了,原告又与其沟通离婚事宜,被告不仅不知悔改,还用下流的语言威胁原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原告, 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与被告离婚。
【争议焦点】
原、被告是否应当判离?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原告侯某与被告秘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或者负担。
三、诉讼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相识三个月就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多,导致婚后出现了很多矛盾。后被告因嫖娼被抓,夫妻感情持续恶化,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最终双方在国晖律师的介入下,经法院的主持达成协议,同意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的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131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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